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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市的余先生几年前购置了一处房产,好不容易等到房产顺利交付,却出现了问题。通过不动产权证无法确认自己所购房产的具体位置,在经过多方问询无果后。余先生向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楼盘具体信息,以此来帮助余先生确定房产证中标注的所购房产正确位置,申请书送达后,答复却迟迟不见踪迹,余先生决定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帆律师代理进行行政诉讼,诉请住建局不答复的行为违法。张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了。住建局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迟迟不予答复,且不做任何延期答复声明以及不予答复的说明,在其职权范围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余先生作为买受人的知情权。其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但张律师认为,想要确认答复程序违法,需要住建局先做出答复行为,故虽然已确认住建局不答复的行为违法为诉请,但根本目的和诉求在于促使住建局依法答复。随即张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诉请:一认被告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公开答复。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表明了被告作为适格主体以及快递签收信息等诸多信息。被告辩称:一,原告仅通过邮寄的形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此期间原告并未来电与被告进行联络,被告无法判断其要求信息公开的关联性及用途;二.原告需要对公开信息用途作出合理的解释;三,原告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故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类目。本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在充分审阅双方证据,听取双方证言后,作出裁定:一.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2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二.案件受理费XX元中山股票配资平台,由被告承担。
发布于: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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